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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年:努力打造生育友好环境 助推人口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青海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生育支持措施落实落地,各项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

一、人口发展形势

2023年,青海省出生人口5.5万人,出生率9.25‰,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68‰。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83万,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61万,劳动年龄人口进一步减少,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

二、工作典型做法

(一)积极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一是以青海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二是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制订印发《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意见》,要求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重点,从8个方面提出24项具体保障措施,着力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立。三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将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并明确了31个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四是坚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每年以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将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加强人口监测、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压实地方责任。

(二)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落实产假188天、配偶看护假15天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一是2020年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连续将托育服务列入民生实事工程。截至2023年年底,青海省开设托育服务机构267家,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1个,托位总数1.87万个,完成2023年千人口托位数目标任务。二是青海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8部门制订《青海省鼓励支持幼儿园发展托班实施意见》,鼓励支持现有幼儿园向下延伸开办托班,招收2-3岁幼儿;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订《青海省做好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盘活社区闲置公共资源,通过无偿或低价使用方式,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三是会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青海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所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本地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降低托育机构成本负担。四是联合青海省总工会印发《关于青海省用人单位托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连续两年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2023年实现青海省用工单位成立托育机构“零”的突破。五是2021至2023年,青海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18个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18个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新增托位3950个。

(四)积极推进优化生育政策措施。青海省西宁市和果洛州先后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023年,西宁市被评为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西宁市政府出台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西宁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户籍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家庭给予托育补贴。果洛州出台《果洛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对政策内二孩、三孩家庭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各县扶持1个公办托育机构和1个民办托育机构,每个托育机构一次性发放补助,给予入托婴幼儿补贴。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18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90天,配偶护理假由15天增至30天,父母育儿假期由15天增至35天。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生育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生育意愿,解决生育难题。对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二)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落实好每千人口托位数年度目标任务。实施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积极推进托育专业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在职培训。

(三)深化医育结合。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建立签约服务制度,对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并依托机构和社区,举办科学养育照护公益课堂,对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心理行为等开展健康宣教、咨询服务和专业指导,为婴幼儿的主要养育照护人和机构保育人员提供育儿知识和技能辅导。加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托育机构落实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家庭、社区提供多形式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作者:刘浩年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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